关于磐耀三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变更的情况说明
国金证券托管部:
上海磐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我公司”)已于2021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23日以邮件和公司官网公告方式就我公司管理的“磐耀三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合同变更事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我公司现已完成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征询,并设置在2021年11月23日临时开放日,为不同意此次变更的客户安排赎回。我公司承诺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均知晓本合同变更事项,所有未办理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同意本合同变更事项。
合同变更条款具体如附件一内容所示。
本次合同变更条款自2021年11月24日生效。
若由于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合同变更条款产生法律纠纷,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次变更由管理人负责安排与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意见征询,因管理人未履行上述义务而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管理人自行承担。本次变更生效日不得早于征询期的最后一天,基金管理人在完成征询后应当立即将合同变更文件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因基金管理人未在生效日后的合理时间内将合同变更文件全部送达至基金托管人,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知晓变更生效日的,由此导致出现的差错或造成的任何损失或纠纷与基金托管人无关,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所有责任及后果。在无充分合理文件证明本次变更生效时间前,基金托管人将严格按照原协议的约定履行托管职责。
我公司承诺合同变更生效后将按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以及向投资者披露。本次合同变更生效后,后续新投资人将签署(202111版)基金合同,(202111版)基金合同将会在基金合同中就本次变更条款直接调整。因新投资人签署合同版本与实际不符而导致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特此通知。
上海磐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4日
附件一:
磐耀三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变更
意见征询函
编号:TGH-26
致 磐耀三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我司上海磐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的磐耀三期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拟对基金合同第“十七章、基金的收益分配”进行变更。
一、修改《磐耀三期证券投资基金》“十七章、基金的收益分配”中的“(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原为: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现修改为:
“基金收益分配的基准为基金的累计未支付利润。基金的累计未支付利润是指基金的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及其他收入等基金运作产生的各项收入扣除管理费、托管费、行政服务费等基金运作产生的各项费用后的余额”
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就本合同拟变更事项已达成一致,特发此意见征询函。
二、本征询函为《磐耀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磐耀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涉及本征询函修订的内容以本询征函的约定为准。本征询函未涉事宜,按《磐耀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执行。
三、本征询函效力的特别约定
本征询函生效条件如下:
(1)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外包估值机构收到我司通知邮件,附加盖管理人印章的询征函的扫描件。
(2)本征询函的生效日为:2021年 11 月 24 日。
(3)本征询函生效之前需设置产品临时开放,临时开放日为:2021年 11月23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于临时开放日申请赎回。
烦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征询函进行回复:£同意变更;£不同意变更;并于2021年11月23 日下午2点前确认并邮件回复我司。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明确回复的,我司将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合同变更。
上海磐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11月 2 日
磐耀三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变更
意见征询函
致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我司上海磐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贵司托管的磐耀三期证券投资基金,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规范运作,稳健运营。为更好地为该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理财服务,我公司拟根据《磐耀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对该基金相关条款进行变更。
我公司特向贵司征询关于磐耀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条款变更的意见。
《磐耀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具体修改如下:
一、修改《磐耀三期证券投资基金》“十七章、基金的收益分配”中的“(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原为: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现修改为:
“基金收益分配的基准为基金的累计未支付利润。基金的累计未支付利润是指基金的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及其他收入等基金运作产生的各项收入扣除管理费、托管费、行政服务费等基金运作产生的各项费用后的余额”
二、变更流程
我司通过本函向贵司征询意见,在与贵司书面达成一致意见并收到贵司的《复函》后,我司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基金合同变更事宜,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合同变更意见。合同变更生效后按监管规定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备。
若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将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的变更意见征询函中指定的具体回复期限告知基金托管人而导致托管人无法确定变更生效时间,由此造成的任何形式的纠纷与托管人无关,由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在无充分文件证明变更生效时间前,托管人将严格按照原协议履行其托管职责。以上事宜,请贵司确认。
本函正本一式两份,贵司留存一份,我司执一份。
上海磐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11 月 2 日
回 执
上海磐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贵司发来的《磐耀三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变更意见征询函》已收悉,经研究,我司同意来函所述的合同内容的变更事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请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向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不使委托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11 月 2 日